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3-04-25 浏览次数: 608

苏建院发〔2013〕16号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兴校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十二五”学校事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学校“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鼓励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有序培养的原则。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制订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计划,重点选拔骨干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2、坚持按需培养的原则。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应与所从事的岗位或专业方向一致,符合师资队伍梯队建设的需求,兼顾学缘结构。重点培养教学科研一线的骨干教师,并向重点专业倾斜。
    3、坚持择优培养的原则。培训进修对象以中青年教师为主,重点培养教育教学、产学研的骨干教师。优先选派工作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4、坚持过程考核的原则。学校人事处、攻读博士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要对培训进修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建立攻读博士人员培训进修考核档案。
二、申请报考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职称在教学、科研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由学校出资、带薪培养的硕士学位人员,获得学位后可直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符合招生院校关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招生条件。
三、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部门审核。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帮助解决边工作边学习带来的困难,将结果报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初审,中层干部由组织部签署意见。
    3、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党委审批。
    4、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签订服务协议。
四、管理
    1、申请攻读在职博士学位的教职工被录取后,须到人事处办理录取和服务签约手续,未办理者,不享受学校的有关政策。
    2、由学校出资带薪取得硕士学位人员服务期未满的,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增加未满的服务期。
    3、经学校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招生院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内,按照招生院校规定必须脱离原工作岗位从事学习、课题研究的,全额发放期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停发绩效工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等同在职人员标准,享受工会对其他在职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完成论文期间岗位津贴(或奖励绩效工资)参照管理岗同类人员标准由学校按半年一次性下拨至所在学院(在读博士完成论文期间需向学校提交申请)。
    4、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脱产学习的时间在职称评定的年限中脱产不满6个月的,不扣除;超过6-12个月(含6个月),按1年计算扣除。
    5、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必须遵守招生院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调整学习专业、形式。学制最高不超过5年,在“招生院校规定的标准学制”+1年内取得博士学位的,学校给予奖励。能按期毕业需要延长学习期限者,延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6、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脱产期除外),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学院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学业后及时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五、博士学位奖励
    1、期权制奖励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按规定要求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实行期权制奖励。在5年内,完成额定工作量后,年度考核合格,每年按总金额的20%发放博士奖励。
    2、奖励金额
    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并在二级学院、科研院所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取得985高校博士学位奖励6万元,取得211高校博士学位的奖励5万元,取得其它高校博士学位的奖励4万元。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在其他岗位的教师,经本人申请相关单位(部门)接收,学校批准其岗位调至二级学院、科研院所后,享受同等奖励。三年取得博士学位的,奖励金额增加30%;在四年内取得博士学位的,奖励金额增加15%。
六、科研启动费和资料费
    在教学、科研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当年,如有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可享受当年引进博士同等的科研启动费。攻读博士期间每年核报1000元的资料费,共核报三年。
 七、博士津贴
    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在相应岗位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额定工作量、年度考核合格的,享受学校给予的每年1.2万元的博士津贴。
 八、攻读博士学位培养费和住宿费
     经学校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规定的学制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全额核报期间的培养费,共核报3年。期间按照招生院校规定必须脱离原工作岗位从事学习、课题研究的,核报期间的住宿费,住宿费按学生公寓标准核报。
 九、博士待遇
    1、经学校批准的在职攻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回校工作并在二级学院、科研院所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的,由学校直接聘为骨干教师。
    2、经学校批准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学制”+2年内取得博士学位,并在二级学院、科研院所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未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由学校高聘为校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2年,享受由学校发放的副高职称奖励绩效津贴待遇(工资的第三项);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学校高聘为校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2年,享受由学校发放的正高职称奖励绩效津贴待遇(工资的第三项),学校发放的正高职称津贴待遇和博士津贴待遇不同时享受。期间仍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
    3、经学校批准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取得博士学位后或在读期间,学校优先选派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团体活动、高级访问学者、出国培训进修等;优先推荐“333高层次人才”、“青蓝工程培养对象”、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教研、科研课题,优先纳入各级教学团队、科技团队。
    4、经学校批准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且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的教师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十、违约处理
    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校服务期年限不少于5年,不能履行约定的,按违约赔偿处理。
    赔偿金=学校支付的博士奖励金额+攻读博士学位培养费和住宿费 + 脱产进修期间学校支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脱产进修期间学校代缴的“二保一金” +学校给予博士津贴的50% + 职称高聘所享受的待遇 +未满服务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学校支付的科研启动费÷5。
十一、其他
    1、攻读统招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已与学校签订服务合同的,需与学校解除服务合同,办理相关离校手续。毕业取得学位后,学校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录用。
    2、本文件发布之前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学习期间的费用按原办法执行,不享受博士学位奖励,博士待遇按本办法执行。独立核算和自收自支单位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暂行) 苏建院人〔2011〕14号》废止。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